解讀“兩定”管理實施細則
發布日期:2021-10-08作者:信息來源:
2021年8月24日,湖南省醫保局印發了《湖南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實施細則(試行)》(湘醫保發〔2021〕35號)和《湖南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實施細則(試行)》(湘醫保發〔2021〕36號)(以下統稱“兩定管理實施細則”),現解讀如下:
一、背景情況
近年來,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,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斷整合,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發展迅速,醫藥機構數量明顯增加,特別是醫養結合、“互聯網+醫療”等新的醫療服務需求的快速涌現,醫保定點管理工作面臨著新形勢新環境。2020年12月30日,國家醫保局印發了《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暫行辦法》(國家醫保局第2號令)和《零售藥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暫行辦法》(國家醫保局第3號令),從各方權責、準入管理、動態管理、考核監督等方面,對醫保定點管理明晰了制度框架。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醫保定點管理工作,促進國家醫保局有關規定在我省更好落實落地,在不改變國家醫保局文件大框架、大原則的基礎上,對有關內容進行了細化,對有關條款進行了增刪,對有關事項做出了明確,擬定了我省兩定管理實施細則,進一步促進兩定管理的規范化、法治化。
二、主要內容
(一)《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》共7章、48條
第一章總則,包括目的依據、原則和職責。突出了堅持“以人民健康為中心,遵循保障基本、公平公正、權責明晰、動態平衡”的原則。明確了醫保行政部門、醫保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三者的職責和關系。同時,對醫療機構定點管理的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。
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申請與確定,包括申請定點的醫療機構范圍、條件、材料要求,組織評估、談判協商,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。明確了評估時限、評估結果互認問題,簡化了申請辦理環節和評估程序。
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,嚴格執行醫保協議,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,執行有關支付、集中招標采購、價格等政策。及時報送醫療保障結算清單等信息,報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。開展醫保費用審核、績效考核、接受監督檢查等。另外,在定點醫療機構全面放開了門診慢性病、特殊病種、雙通道管理藥品等醫藥服務。
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,包括完善經辦規程,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,完善內部控制制度,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,完善信息系統管理,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,加強協議管理等,明確醫保費用撥付時限。
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,提出協議變更、續約、中止和解除協議的具體情形。
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,包括對協議申請、評估、談判協商、履行和解除等過程監督,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,開展社會監督,對發現的違約行為及時處理等。另外,對完善醫保誠信體系建設作出了明確。
第七章附則,包括辦法的適用范圍,名詞解釋,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的制定完善、文件生效日期和有效期等。
(二)《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》共7章、42條
第一章總則,包括目的依據、原則和職責。突出了堅持“以人民健康為中心,遵循保障基本、公平公正、權責明晰、動態平衡”的原則。明確了醫保行政部門、醫保經辦機構和零售藥店三者的職責和關系。同時,對零售藥店定點管理的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。
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申請與確定,包括申請定點的零售藥店范圍、條件、材料要求,組織評估、談判協商,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。明確評估時限、評估結果互認問題,簡化申請辦理環節和評估程序。
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,包括定點零售藥店的權利和義務。嚴格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,執行醫保支付、集中招標采購、價格等政策。做好處方審核和處方藥管理,如實上傳參保人員購藥信息,配合醫保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等工作。另外,在定點零售藥店全面放開了門診慢性病、特殊病種、雙通道管理藥品等醫藥服務。
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,包括完善經辦流程,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,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。完善醫保信息系統管理,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,建立動態管理機制等。
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,提出協議變更、續約、中止和解除協議的具體情形。
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,包括對協議申請、評估、談判協商、履行和解除等過程的監督,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、藥品服務等的監督。開展社會監督,對發現的違約、違法行為及時處理等。另外,對完善醫保誠信體系建設作出了明確。
第七章附則,包括辦法的適用范圍,名詞解釋,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的制定完善、文件生效日期和有效期等。
責任編輯:市醫療保障局管理員